各系部:
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五节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由学生班主任提出申请,经所在系及教务处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沈志炜同学进行退学处理,并上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现予以公告。
序号
| 系部
| 班级
| 学号
| 姓名
|
1
| 机电系
| 18汽车1
| 18****10
| 沈志炜
|
如对本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依据《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利,认可本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