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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英语等级考试诚信考试教育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12    作者:     来源:     点击:

关于加强英语等级考试诚信考试教育的通知

12月17、18日将进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和江苏省高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为保证考试的严肃性,请有关部门和系部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请将《考生守则》、《违规处理办法》《考试特别提醒》等材料通过系部公告栏进行公示教育。

2、请各系辅导员和班主任利用班会等进行诚信考试教育,组织学习有关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学生的考前教育,进一步端正考风、严肃考纪,明确对学生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罚办法。对于国家级省级考试作弊者将受到严惩,并公之于众,以起警示作用。

3、教务处设置考风考纪举报电话,任何人都可以对有违纪作弊企图或行为的老师和学生进行举报,也可以对校园内散布的作弊小广告进行举报。为了鼓励对违纪作弊不良行为进行举报,我们对举报者进行保密。举报电话:86021865,13961659700 陈老师。

4、请保卫处考前几天以及考试当天加强对校园的巡逻,重点注意逗留在校园内的可疑人员和车辆,防止作弊团伙入校。考试当天除受邀来访车辆外其他外来车辆禁止入校。

教 务 处

2011年12月12日

附件:

英语等级考试考生守则

一、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在考场内签)

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35开始,下午2:35开始)入场,入场开始2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居民身份证,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签到册上签名。

三、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2B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八、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特别提醒

1.考生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如已携带,考前立即交监考员保管,否则开考后发现即按违规处理。

2.考试结束前,考生不得提前退场。因特殊情况离开考场后,不能再进场续考,且必须在指定地点等候,待考试结束后方可离开。

3.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带走试题册和答题卡,否则按作弊处理。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二0一一年十二月

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根据教育部要求,参加英语等级考试的考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本校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